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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鄭時期

永暦15年(1661)鄭成功敗荷人管領臺灣後,劃北部為天興縣。

二、清治時期

桃園市境域,於清代統治之212年間,先後隸屬於諸羅縣(1684-1723)、淡水廳(1732-1875)及淡水、新竹兩縣(1876-1895)。

三、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臺灣地方官制屢次變革。其間本市地域隸屬之行政機構即變更3次,即初期之臺北縣、中期之桃(仔)園廳、日治後期則隸屬新竹州。境內轄區改劃6次。廳之名稱更易1次(由桃仔園廳易名桃園廳)。自成獨立之地方行政單位,則為設廳時期。自1920年實行州制以後至臺灣光復,本市境內設有中壢、桃園、大溪3郡。

四、民國35年至39年

民國35年(1946)1月11日,新竹縣政府正式設置;當時桃園地區亦屬新竹縣之轄區。

新竹縣政府成立之初,將原州轄8郡役所(桃園、中壢、大溪、新竹、竹東、竹南、苗栗、大湖),改設為8區區署,名稱如舊。

民國35年8月2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訂頒臺灣省各縣政府區署組織規程,本市屬之中壢、桃園2區署為二等,大溪區署為三等。

自民國36年(1947)起,撤銷桃園區區署,所有該區各鄉鎮悉歸縣政府直轄,迄39年(1950)時10月,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實施地方自治。

五、40年代至60年代

桃園縣設治始於民國39年(1950)地方自治與臺灣各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

縣政府的組織體系係依據民國40年(1951)1月17日公布之「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所規定加以建制。據該項通則,桃園縣置縣長1人,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並得受上級機關之委任監督省屬分支機構及職員。縣政府內置主任秘書1人,承縣長之命,襄理縣市政。其下置秘書2至5人,承縣長之命,協助主任秘書辦理縣政。

桃園縣設縣之初,縣府組織體系迭有更易,但幅度不大。民國56年、60年中壢和桃園分別改制為市。民國62年(1973)6月8日,政府再次修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此次修正之重點,在精簡縣市政府內部一級單位。

六、70年代

民國70年6月30日頒布「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是戰後以來地方政府組織相關法規修訂幅度較大的一次。根據該項組織結構之原則,至民國71年(1982)底,調整後之縣府組織為秘書室、民政局、建設局、財政局、教育局、國宅局、農業局、地政科、社會科、兵役科、主計室、人事室、計畫室。

其它附屬單位則有警察局、稅捐稽徵處、衛生局3個主要機關,以及縣立國民中學40所、縣立國民小學141所、地政事務所4所、縣立體育場、忠烈祠、圖書館、結核病防治所各一。

此次調整,較之民國60年代,除依據改進辦法廢除行政室,改由秘書室擔負主要之核心幕僚工作、擴增其功能,並增設計畫室、國宅局;此外,農林科亦改制農業局。

七、70年代後期至80年代後期

民國81年、84年平鎮和八德改制為市。縣政府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其組織型態與員額編制也逐年漸次調整。如民國77年(1988)勞工科之成立,民國79年(1990)環保局之成立,民國84年(1995)因桃園縣人口突破150萬而有部分縣府直轄單位之改制等。

八、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

至民國89年止,縣府直轄單位計有民政局、財政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地政局、社會局、兵役局、勞工局、行政局、城鄉發展局、法制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新聞室、計畫室、原住民行政局等19個直屬單位,及交通局、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稅捐稽徵處、文化局、衛生局等附屬單位。至民國92年,增設工商發展局、水務局、觀光行銷局、研究發展室,撤除計畫室、新聞室、建設局、兵役局;原農業局改為農業發展局,原勞工局改制為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民國92年後,各組織單位大致維持這樣的規模。

九、103年12月25日升格直轄市為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