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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禁止寄檯營業。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第28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