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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投資-商業登記法修正後,市府如何管理違規商業?

  • 發布單位:經濟發展局
  • 資料提供單位:經濟發展局

一、為便利商業彈性靈活經營業務,以適應快速變遷之經濟環境,商業登記法業於97年1月1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前第8條第3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及第33條處罰規定已經刪除,所以無論是獨資或合夥商業,已辦妥設立登記,就算實際經營業務與登記之營業項目不符( 電子遊戲場、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其他許可行業除外),也不違反商業登記法。
二、目前本府經濟發展局對商業經營電子遊戲場(電玩)、特定行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髮、夜店、三溫暖)及資訊休閒業(網咖)是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加強管理。
三、對於不屬於上述行業之商業,如果未經本府核准設立登記,則經濟發展局會先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告是否屬小規模商業,若不是小規模商業,則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命業者於15日內辦妥登記,逾期未辦妥登記,則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