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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公告參考範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參考範本及身分關係揭露表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農業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 、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 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 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 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 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 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