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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公告桃園市政府政風處為辦理113年○○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3年1月1日起113年10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 資料提供單位:政風處

依據:○○○○○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
(二) 補助項目:○○○。
(三) 資格條件:○○○。
(四) 審查方式:○○○。
(五) 補助金額上限:○○○元。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元。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