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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人文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主旨:欲申請且符合補助對象者,請依期限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
公告事項:
一、本須知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大溪區(以下簡稱本區)之藝文工作者。
(二)本市立案團體、法人。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及學校。
二、本須知補助事項如下:
(一)以本區為主題或在本區辦理之藝文活動。
(二)音樂、戲劇(曲)、舞蹈等表演活動。
(三)展覽、教育推廣等視覺藝術相關活動。
三、本須知補助金額,最高以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四、本須知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布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五、本須知補助案件分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一月至六月份活動於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七月至十二月份活動於六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由本區公所成立委員會進行審查。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四)全案預算收支總表及支出明細表。
(五)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附)。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區公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原因得延後受理,本區公所將另行公告。
六、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檢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補助小型藝文活動作業須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