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為辦理補助記者節、在地新聞、攝影等相關獎項、展覽及聯誼活動,請符合資格者,自即日起113年11月30日止(活動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項目:補助經桃園市政府核准立案之新聞記者團體,辦理記者節、在地新聞、攝影等相關獎項或展覽及記者聯誼活動,或結合性別意識培力等重大政策,以強化媒體專業知能。
(三)資格條件:經桃園市政府核准立案之新聞記者團體,並將以團體成員媒體從業及跑線之事實作為補助資格認定基準。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事前審查,補助順序以實際收受申請文件時間先後為準,並將審酌計畫內容及性質、成員人數、影響力等,核定補助額度,年度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申請。且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辦理1個月前,檢具以下文件函報本處提出申請:
- 補助計畫申請表
- 補助計畫書(含活動流程)
- 經費概算表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 立案資料及社團章程影本
- 團體成員名單
- 有助於認定成員具有媒體從業或跑線之事實的佐證資料
(五)補助金額上限:略。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略。
(七)補助範圍:舉辦展覽或活動所需之講座鐘點費、場地租金費、文具紙張費、材料費、餐費、茶水費、宣導品及雜費等;其餘未規定之項目,本處得審酌計畫內容、經費配置之合理性等核給。
(八)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本處得派員實地查核活動辦理及補助款使用情形。
(九)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計畫執行完成1個月內,檢具以下核銷資料函報本處核銷。
- 本府核定補助函
- 領據
- 經費分攤表
- 經費總收支明細表
- 經費支出憑證簿
- 各項經費支出證明
- 執行成果概況表(含活動照片)
- 活動簽到表(本)
二、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