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補助要點】2023桃園客家歌謠傳唱計畫

  • 發布單位:營運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客家事務局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公告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辦理2023 桃園客家歌謠傳唱計畫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本年度公告日起112年4月1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2023桃園客家歌謠傳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本年度公告日起至112年4月10日。(已截止)
(二)補助項目:為推廣及保存客家音樂並激發在地認同,並藉由本計畫推廣客家音樂作品以活絡桃園在地歌謠班隊。
(三)資格條件:於桃園登記立案之歌謠班及社團,每團參與人數15-20人。
(四)審查方式:
1.初審:由本局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資料填寫完整性進行行政審查;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本局將函文告知,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審查小組,就申請單位計畫內容、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過往辦理績效等項目進行審查。
3.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之計畫獲核補助後,如有經費不足部分,應自行籌措款項,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五) 補助金額上限:每一申請單位至多申請一案,每案至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萬8,000元整。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14萬元。
二、 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2023桃園客家歌謠傳唱計畫-團隊計畫書」、「申請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其他相關事項請詳閱「2023桃園客家歌謠傳唱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