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針對長榮航勤事件,民意代表指稱「桃園市政府消極不作為」,勞動局說明如下:

  • 發布單位:新聞聯繫科
  • 資料提供單位:新聞處

針對長榮航勤事件,民意代表指稱「桃園市政府消極不作為」,勞動局說明如下:

自元旦發生長榮航勤公司員工集體請假事件後,張善政市長持續關注事件發展,並立即指示勞動局協助員工爭取權益,市府自始至終均積極處理,該民意代表指稱本府消極不作為,絕非事實;對於該名民意代表刻意忽視本府積極介入協調的事實,以片面資訊做出不公允的評論,令人感到相當遺憾。

勞動局於1月4日、6日及11日分別邀集長榮航勤公司董事長、長榮航空公司高層主管、交通部及勞動部等代表研商因應措施,並要求公司妥適處理、回應員工需求,後續公司也已提出增加激勵獎金之方案。

針對長榮航勤員工後續反映「工會運作不健全」、「未有管道加入長榮航勤企業工會」等情形,勞動局在張善政市長指示下,積極聯繫長榮航勤工會居中協調,並於1月7日函請長榮航勤企業工會依工會法第31條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30日內,提供工會理事監事名冊、會員入出會名冊及會務運作等工會運作資料報本局備查;此外,本局已於1月12日函請長榮航勤企業工會儘速建立透明化入會管道,提供欲加入長榮航勤企業工會員工入會資訊,並要求工會主動聯繫申請入會的代表。

本局在昨(13)日接受長榮航勤員工入會陳情後,也已立即函文要求長榮航勤企業工會於文到3日內,將受理入會情形函復本局。後續倘查工會有違法拒絕會員入會之情事,本局將依工會法第43條規定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本局亦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工會團體是法人組織,依工會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運作,勞動局作為主管機關,在依法輔導及監督工會同時,需尊重工會內部自治,絕無所稱消極不作為,後續勞動局也將本於職責,持續輔導工會會務正常運作,並關注員工加入工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