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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 問題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答: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姓名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所以無論是父親或母親具有原住民身分,其子女從具有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之姓都具有原住民身分。 - 問題2:丙為原住民,被非原住民之養父母收養,丙是否仍具有原住民身分?
答:可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一項「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 問題3:原住民女子的非婚生子女乙,被非原住民的生父認領,問乙有無原住民身分?
答:原住民女子非婚生子女乙,被非原住民的生父認領,如從父姓則無原住民身分,協議從母姓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 問題4:甲為原住民,成年時向戶政機關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甲日後可否再申請回復取得原住民身分?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法明定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經拋棄則無法再回復其原住民身分。 - 問題5:非原住民甲,其幼年時被原住民養父母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甲因故終止其與養父母間的收養關係。問甲的原住民身分如何
答: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3款規定,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 問題6:若想收養未滿七歲非原住民為子女,以便取得原住民身分,請問原住民父母需年滿幾歲以上?
答: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父母需滿40歲以上。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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