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及罰鍰
項目 | 規費與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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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戶籍資料 | 每次收費新台幣15元 |
戶籍謄本 | 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註1) |
英文戶籍謄本 | 每張收費新台幣10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
初領及換領國民身分證 | 每張收費新台幣50元(註2) |
補領國民身分證 | 每張收費新台幣200元 |
戶口名簿 | 每份收費新台幣30元(註3) |
戶口統計資料 | 一、每張收費新台幣10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 MB至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註4) |
印鑑登記 | 每次收費新台幣20元 |
印鑑證明 | 每張收費新台幣20元 |
門牌證明 | 每張收費新台幣20元 |
門牌釘製 | 每張收費新台幣73元 |
結(離)婚證明書、終止結婚證明書(中文或英文) | 每張收費新台幣100元 |
婚姻、遷徙、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 每張收費新台幣15元 |
親等關聯資料 | 每張收費新台幣30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 |
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 | 每份收費新台幣100元 |
註1: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而須請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 註2: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註3:換領戶口名簿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規費: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 (市)換領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註4: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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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
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
項 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三、依據內政部99年04月06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修改「判決離婚」為「離婚」。 四、依據內政部99年0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修改「拒絕查對校正戶口」為「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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