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查表
出生登記
發布單位:
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自我檢查表
發布日期:
106-04-17
詳細內容:
出生登記應備證件自我檢查表
一、申報期限:60日內。 二、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新生兒設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 政事務所辦理。 |
■下列文件您帶齊了嗎?提醒您先檢查確認並打V: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印章 (或本人簽名) □ 設籍地戶口名簿 □ 出生證明書 □ 子女從姓約定書 (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姓氏者,無需檢附)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寫委託書,受託人應攜國民帶身分證) □ 父母國民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影本(符合生育或育兒津貼者) 應注意事項: ※申請人: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台幣30元。 ※在國外出生者(含大陸地區)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入境後憑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若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時,應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本所服務電話:(03)3862474 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關心您 |
最後更新日期:1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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