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發展議題辦理宣導情形
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線上通報-責任通報單位使用)
發布單位:
社會課
分 類:
本區發展議題辦理宣導情形
發布日期:
110-04-22
詳細內容:
依據自殺防治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 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 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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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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