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全球化與網路資訊去疆界化,帶來加速變遷的經濟市場,職場經濟必須轉型,才能應對不斷變動的世界。為協助青年突破困境,提升青年對職涯應變能力及思維之開拓,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青年局)結合公、私部門資源及桃園產業優勢,針對環境變動下的挑戰找尋因應之道,提倡自我學習能力及實作技能,促進本市青年創業及發展創新產業,特訂定本計畫。
貳、 補助對象
一、 | 高中職、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 |
二、 | 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經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完成登記之工商團體,依合作法設立之合作社及依工會法設立之工會(組織章程宗旨需與青年職涯發展或促進創新創業相關)。 |
參、補助項目
一、 創業精神、創業知能及職涯發展相關教育課程及工作坊。
二、 主題研討會、座談、講座及論壇活動。
三、 產業媒合及市場對接與提案競賽活動。
四、 創新創業、創客及職涯發展相關議題之國內與國際綜合策展、行銷宣導、媒合對接等活動。
肆、計畫申請
一、申請文件:(第1項至第4項均應加蓋單位關防章戳)。
(一)計畫申請表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2)。
(二)計畫書摘要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3)。
(三)經費概算表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4)。
(四) 補助經費切結書1式10份(格式參考如附件5)。
(五) 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及組織章程、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組織章程及同意申請案之理監事會議紀錄等影本各1份,並於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六) 申請文件需於公布受理申請期間,併同正式公文函送青年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書封面(格式參考如附件6)。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
(四)主(協)辦單位。
(五)辦理時間(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六)服務對象、人數。
(七)計畫內容、執行方式及經費運用。
(八)預期效益。
三、申請補助計畫需由符合本計畫第2點補助對象之機關(單位)提出。
伍、 審查作業
一、 設置計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一) 審查會置委員5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青年局局長或其指派人擔任,1人為本局派兼委員,餘3位委員由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二) 審查會委員之遴選,配合審查會之召開,由青年局逐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三) 審查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四)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當次審查會申請計畫單位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1年。
2. 本人或其配偶與當次審查會申請計畫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事、監察人、執行首長或重要職務之人,有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
3. 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青年局要求該委員應予迴避。
二、 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 初審:
1. 由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依申請文件辦理資格審查,並針對補助項目及經費擬具初審意見。
2. 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含)以下之計畫,因申請項目單純,由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擬具初審意見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之,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
3. 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不含)以上之計畫,應由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提出,經青年局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合格者,排入審查會議議程,辦理複審作業;初審不合格者,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初審結果為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以公函通知申請單位依限補正,未依限補正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二) 複審:
1. | 審查會應依審查項目及標準,就初審合格之申請計畫案件之辦理規模(講座場次、預計參加活動人數、就業創業相關促進活動)、活動辦理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理性、申請單位歷年或歷次辦理實績及成效、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及決議(含補助項目、建議最高補助金額及相關應辦事項等)。 |
2. | 排入審查會審查之補助計畫申請案件,申請單位應出席審查會議報告說明。 |
3. | 各申請補助計畫審查結果,由青年局以公函通知申請補助單位限期提送修正計畫。青年局依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修正計畫簽陳市長核定補助金額。核定金額由青年局以公函通知申請補助單位。 |
4. | 審查會時間,每季1次,1年共4次;必要時,方得加開審查會場次。 |
5. | 同一單位,一年限提案1次。 |
6. | 申請補助計畫宜於活動開始前3個月送至本局。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