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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令訂定
中國民國108年2月27日桃青職字第1080001298號令修訂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地,本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研討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場地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
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基地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亦需經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
1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1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之創業競賽前三名。
1年內曾至國際著名創業加速器受訓畢業,加速器名單由本局另訂之。
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 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 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 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 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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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規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