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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轉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4點修正
發布單位:
職涯發展科
發布日期:
112-01-10
截止日期:
112-12-31
提供單位:
職涯發展科
詳細內容:
本案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配合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修正「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4點之規定:「貸款對象: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
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
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負責人須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
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
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並自即日起生效。
聯絡人 :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4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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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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