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專區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發布單位:
社會課
分 類: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專區
發布日期:
109-01-20
詳細內容:
扶助對象-申請人及受扶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08年度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2,881元,1.5倍即為34,322元),且家庭財產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並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補助資格款項內容之一者。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情形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0年度為1萬5,281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0年為2,400元),每年申請1次。(補助至滿15歲當月)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應於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5-1、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20歲以上至65歲以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補貼條件:貸款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每一貸款人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應備文件-
各款共同應備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全戶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領取社福津貼切結書。其他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細部資料(細部資料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備註
一、補助款項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之認定,以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離婚登記之認定,以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二、補助款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係指法院核發具有效期間之保護令或經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確定為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或有社工確實處理家庭暴力受害在案中者;或最近六個月內報案單與通報記錄及驗傷單。
三、補助款項第五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需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合法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不能工作。
(三)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致不能工作。四、補助款項第五款,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情形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0年度為1萬5,281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2、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0年為2,400元),每年申請1次。(補助至滿15歲當月)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應於繳費及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5-1、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20歲以上至65歲以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補貼條件:貸款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每一貸款人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應備文件-
各款共同應備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調查表、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全戶所得清單、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勞保投保明細、領取社福津貼切結書。其他依各款及欲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細部資料(細部資料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備註
一、補助款項第二款: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之認定,以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離婚登記之認定,以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二、補助款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暴力受害者,係指法院核發具有效期間之保護令或經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確定為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或有社工確實處理家庭暴力受害在案中者;或最近六個月內報案單與通報記錄及驗傷單。
三、補助款項第五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需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合法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不能工作。
(三)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致不能工作。四、補助款項第五款,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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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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