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下半年廉政案例宣導16: 廠商允諾營養午餐回扣,校長最有利標評選最高分護航得標

110年下半年廉政案例宣導16: 廠商允諾營養午餐回扣,校長最有利標評選最高分護航得標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廉政宣導成果
發布日期:
110-07-30
截止日期:
111-01-31
詳細內容:
一、案情概要
甲學校以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A校長係評選委員,廠商乙為取得午餐標案,以甲學校學生用餐人數乘以3元作為行賄A校長之回扣,並允諾以評選項目「創意回饋」條 款贊助甲學校年終摸彩禮品,A校長收取回扣後將廠商乙分數評為最高分,評選結果由廠商乙得標。 

二、研析
A校長收受廠商乙回扣並允諾將分數評為最高分,以協助其順利得 標,雖評選採合議制, A校長之評分不具有讓廠商乙得標之決定權, 但A校長擔任評選委員收受廠商回扣賄行為已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及第6 條罪嫌。 

三、涉犯法規
(一)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貪污治罪條例(違背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第6條第1項第4款: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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