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友善列印   連結至桃園OpenAPI網站   張貼至「Facebook」   張貼至「Plurk」   張貼至「Twitter」 字級:

陽光法案專區

利衝法第14條第1項1~3款交易行為之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表單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陽光法案專區
發布日期:
111-03-22
詳細內容:
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1~3款法規內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貳、若有本法第14條第1項1~3款交易行為,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寫事前揭露事後公開表單,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相關附件:
  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
  事後公開填寫範例.pdf
  事前揭露.DOCX
事前揭露.odt
  事後公開.DOCX
事後公開.odt
最後更新日期:111-03-22
瀏覽人次:246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 資訊宣告 -   瀏覽人次:2739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