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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內政部/111年11月4日修訂)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內政部消防署
發布日期:
111-11-04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本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風災、震災(海嘯)、火災及爆炸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六)海嘯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四秒,高頻持續時間○.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九○○赫茲至一○○○赫茲,低頻持續時間○.八秒,高頻持續時間○.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赫茲至七五○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赫茲至一五五○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6.海嘯警報訊號:
(1)海嘯緊急疏散警報:
甲、具語音廣播功能之警報臺: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分別如下:
(甲)近海地震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乙)遠地地震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乙、無語音廣播功能之警報臺:警報 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2)海嘯解除警報:鳴一長聲九十秒。
(二)樣式:
1.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2.海嘯警報訊號運用內政部警政署防空警報臺發布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如下:
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 海嘯警報訊號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 內,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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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內政部公告.pdf
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docx
修正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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