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其他部會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其他部會
多網發布訊息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教育部/109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
發布單位:
教育設施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09-08-14
詳細內容: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
修正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本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
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
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
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
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具體作為;本部得訪視其辦理情形。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
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
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
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幼
兒園及機構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
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人(首長、業務主管、業務承辦
人)資料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緊急聯絡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辦理
更新作業。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作狀況,並得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本部對於學校、機構及個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顯著功勞者,應予以
表彰。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其主管學校、幼兒園辦
理災害防救事項情形。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幼兒園應辦理災害
防救事項情形。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災害防救工作。
相關連結
相關連結: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pdf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