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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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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5月21日修訂)
發布單位: 新聞聯繫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09-06-18
詳細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21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三、補助經費由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下支應。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本會受理前點申請案後,應函請申請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該申請案表示意見
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級距及累進比率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百萬元以上部分之 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七、本會應將核定之結果及實際補助金額上限,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所載復建時程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並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知本會實地抽查。但因天然災害所致設備毀損且不可尋獲者,不在此限。
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損失概況總表(如附件四)、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如附件五)、受損設備委外施工費用表(如附件六)、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附件七)、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如附件八)及本會指定之資料,向本會申請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
十、本會應就前點申請資料切實審核,並依第六點規定核算應核撥之實際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
(一)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者。
(二)未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
(三)未於第九點本會指定期限或本會同意展延之期限內,申請核算實際補助金額者。
(四)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
(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十二、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附件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遭受○○天然災害-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PDF
     附件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遭受○○天然災害-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PDF
     附件三、○○○○○天然災害復建補助案:經費收支明細表.PDF
     附件四~七、○○有線電視遭遇○○○○天然災害損失概況總表.PDF
     附件八、○○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遭受○○天然災害復建補助案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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