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政府災防專區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
*
topbanner
*
*
*
主選單 ::: *
*
*
 
::: 目前瀏覽位置: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其他部會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
*
*
  友善列印 回上頁
*

其他部會

多網發布訊息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9條、第4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06月13日修訂)
發布單位: 新聞聯繫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09-06-18
詳細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39 條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
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2
*
*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2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通過A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