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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會
多網發布訊息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9條、第40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06月13日修訂)
發布單位:
新聞聯繫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09-06-18
詳細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39 條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
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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