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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會
多網發布訊息
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106年12月6日修訂)
發布單位:
服務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09-02-13
詳細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 13 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
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
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
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
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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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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