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其他部會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其他部會
多網發布訊息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月20日修訂)
發布單位:
財務管理科
分 類:
其他部會
發布日期:
110-02-02
詳細內容: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一、本應行注意事項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
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
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
之契約。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
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編號道路、農路(含農水路)、市區與村里道路
、防汛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交通號誌(或道安設施)、緊
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縣市管河川、區域與中小型排水、野
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
口契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
輛、機具及器材方式辦理。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
災時效,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
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
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
依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簽訂情形表
格式填報及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
之其他可行方案,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行政
院主計總處。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
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
搶修工作時,行政院得依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
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
、施作範圍、完成期限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
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
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1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1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