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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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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災害支援協助處理項目及程序要點(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08/22修訂)
發布單位: 空氣品質保護科
分  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2-01-12
詳細內容:
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輻射災害處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提供輻射防護技術諮詢及援助。
(二)災害現場輻射影響範圍之偵測、處理及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三)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四)其他有關輻射災害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支援時機:
(一)發生輻射災害,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研判直轄
      市、縣(市)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本會主動派員協助。
(二)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支援。
四、支援程序:
(一)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於本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
      有關支援事項。
(二)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執行有
      關支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支援作業方式:
(一)依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或由本會緊急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
      或應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派遣本會相關機關(單位)之人
      員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二)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立即向災害現場指揮官報到,瞭
      解災情狀況並採取有效因應與協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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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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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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