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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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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6/01/13修訂)
發布單位: 空氣品質保護科
分  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6-15
詳細內容: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主旨:公告「核子事故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本公告未規定之警報訊號,適用其他有關公告之規定。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為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及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 內容:
  1.核子事故發生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位在三○○至八○○赫茲之間。
     警報音為響一秒,停一秒,重複二十五次,持續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約四十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2.核子事故解除警報訊號:警報訊號頻率同前目。警報音為響一長音五十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持續二十五秒。警報音及語音廣播共播放兩次,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語音廣播內容如附件。
(二) 樣式:運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事先建置之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等方式發布之,另亦可利用交通載具透過喇叭執行廣播。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發布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依核子事故進展指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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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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