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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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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 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4日修訂)
發布單位: 社會救助科
分  類: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 109-06-17
詳細內容:
一、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時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  離島、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海象、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  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  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非食品類之民生用品為主。
(四)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     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     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  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     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  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  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補日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  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及民生用品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     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     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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