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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多網發布訊息
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4日修訂)
發布單位: 社會救助科
分  類: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 109-06-17
詳細內容:

一、為配合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統籌調節救災物資,特訂定本規定。

二、救災物資分類如下:
(一)國內捐贈物資:指國內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 人捐贈之物資。
(二)國外捐贈物資: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國外民間團體及個人捐 贈之物資。
(三)政府備災物資:指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或社會救助法所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醫療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等物資。
(四)民間備災物資:指民間機構、團體所儲存之備災救濟物資。
(五)進口救災物資:指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 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所進口專供救濟用途之物資。

三、救災物資之分配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捐贈物資:指除依捐贈者指定用途或指定地點使用者外,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分配處理。
(二)國外捐贈物資:視物資之種類及用途,由國內對口單位會同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災區直轄市、縣(市)政 府共同分配處理。 (三)政府備災物資: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協調鄉(鎮、市、 區)公所儲備足夠之救災口糧、飲用水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備 緊急救濟之需。搶救傷病之重要醫藥衛生器材平時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統一購置,並指定醫療院所及各衛生所儲存備用。
(四)民間備災物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應予充分掌握,並協調統籌運用。

四、救災物資之調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構完備救災物資物流機制,其方式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訂定接受各 界捐贈物資作業計畫(內容包括目的、任務編組、受理各界捐 贈作業程序、物資發放分配與管理程序、儲存地點及獎勵等項 目),並建立救災物流資源手冊、社會救助團體手冊及本地區 發生災害時可提供協助之廠商名冊。
2.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推估發生大 規模災害時,就所需食物、飲用水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 ,訂定調度及供應計畫;計畫中應考慮儲備地點、儲備方式、 儲備建築物安全等因素。
3.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視重大天然 災害發生時災民安置所需要之膳食口糧、飲用水、棉被、毛毯 、睡袋、衣物、帳篷、照明設備等生活必需品及醫療用品,視 需要與相關廠商訂定合約,以備緊急調度物資使用。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民間機關、團體所建立之救災物資 物流資源及備災中心機制,主動協調建構救災物資物流委託計 畫。
5.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將所接獲之 全部救災物資分類、統計、彙整後,提供網路查詢。
6.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救災物資不足時,得向存有賑災物資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度支應,或請求相關機關(經濟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調度。
(二)國內捐贈物資之調節作業方式如下:
1.重大天然災害發生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應立即成立單一窗口並設置專線電話,辦理各界捐贈 救災物資之綜合協調統籌調度事宜。
2.鄉(鎮、市、區)公所接受外界捐贈救災物資,應妥為管理, 並將品名、數量、管理單位、負責人及聯絡電話造冊(格式如 附件一),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3.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捐贈物 資資料後,應連同其接受捐贈物資資料,於五日內造冊轉報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副知衛生福利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 接受物資調度,應予註明物資品名及數量,以利統籌控管。
(三)國外捐贈物資及進口救災物資之調節作業方式如下:
1.國外捐贈物資應由其國內對口單位協調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通 關及提貨等相關手續。
2.進口救災物資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辦理;並由申請進 口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依規定辦理通關、提貨及物資 運送等相關事宜。
附件一-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接受外界捐贈救災物資清冊
附件二-縣(市)接受外界捐贈救災物資清冊(分類統計表或總表)

五、救災物資之輸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救災物資由捐贈單位或領受單位直接送達災區直轄市、縣(市) 政府。 (二)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自行提貨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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