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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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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4日修訂)
發布單位: 社會救助科
分  類: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 109-06-17
詳細內容:
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
                

一、為使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及其重要性,協 助執行災害防救作業,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災害預防階段:
(一)平日各級政府與轄內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應保持密切聯繫,印 製包含人力及物力之資源網絡手冊,詳列各聯絡窗口及人員名冊 ,並定期更新。 (二)各級政府應於年度內定期與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辦理災害防救 工作聯繫會報,並適時規劃觀摩與演練活動,以加強應變能力。

三、災害應變階段
(一)各級政府得視災情需要,邀請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工 作,並視需要協調其暫駐災害應變中心,俾配合辦理人力及物力 等資源調度工作;並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之資訊能力,配 合災情蒐集及通報工作,俾及時應變暨減少災損。
(二)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協調災害防救相關民間團體,適時配合辦理有 關物資捐贈之點收、管理、分配及輸送等工作,俾將物資及時運 送給災區民眾。民間團體亦得主動與災害應變中心聯繫,以提供 相關服務。
(三)地方政府經評估需開設災民避難收容處所,得通知災害防救相關 民間團體提供協助臨時安置相關服務。
(四)各級政府得協請民間團體支援專業社工人力,提供災民心理調適 與輔導相關服務,安撫其情緒並給予關懷支持。

四、災後復原階段
(一)地方政府於關閉避難收容處所前,應發動災民並運用災害防救相 關民間團體之力量,共同進行環境清理工作,並協助災民返回家 園,展開各項家園重建工作。
(二)地方政府得運用民間團體專業人力協助災民填寫表格,俾申辦各 項災害救助事宜。
(三)地方政府得商請民間團體繼續提供社工、心理等專業人力,進行 災民心理輔導與情緒安撫等心靈重建服務。
(四)各級政府於災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檢討會,並請 民間團體社工專業人力秉持案主保密原則,協助進行受災民眾生 活狀況追蹤調查(以重建家園及安置為主)等事宜,持續給予相 關服務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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