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衛生福利部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衛生福利部
多網發布訊息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衛生福利部 97年11月19日)
發布單位:
醫事管理科
分 類: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
109-01-31
詳細內容:
名 稱: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1 條 本細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
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
三、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四、重大傷病患:指傷害或疾病狀況具生命威脅之危險,需專業醫療團隊予以立即處置者。
五、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指依該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設備、設施及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切治療者。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醫 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 4 條 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救護車牌照時,應將核准車 號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應填具申請 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時 ,亦同。
第 5 條 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格式, 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第 6 條
救護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施行之定期消毒,每月應至少一次, 並留存紀錄以供衛生主管機關查核。 醫院收治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一定傳染病或疑似一定傳染病之病人, 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將結果及應採行之必要措施,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
第 7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費憑證 。
第 8 條 設有急診科之醫院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下列機制: 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 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 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第 9 條 急救責任醫院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之專責醫師指導 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得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給予線上醫療指導 。 前項線上指導之內容,專責醫師及救護人員應分別製作紀錄,並依規定保 存。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