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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多網發布訊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11/30修訂)
發布單位:
空氣品質保護科
分 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09-06-15
詳細內容: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主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 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緊急應 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 (交) 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
頻率六五0赫茲
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
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 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 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 (交) 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茲 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至一000赫茲,低頻持續 時間0.四秒,高頻持續時間0.六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 (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茲 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0.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0.一秒,並視 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至一000赫茲,低頻持續時間0.八秒,高頻持續時間0.二秒,高、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 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6、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當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達到一級嚴重惡化等級,以網際網路發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內容(含空氣品質指標(AQI)與活動建議)。
(二)樣式:
1、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2、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之發布,以網際網路為原則,得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訊息)廣播、推播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署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
情況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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