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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多網發布訊息
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6月14日修訂)
發布單位:
林務科
分 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布日期:
109-08-06
詳細內容:
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
修訂日期:民國91年6月14日
第一條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48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所稱森林火災,係指火災發生於國、公、私有林地者。
第三條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人員死亡、失蹤、重傷。
二、安遷之救助。
第四條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 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燬損達不堪居住者,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橼木燒燬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燬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四)本款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五條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 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 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10 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依受災戶戶內人口數發放,一人以新臺幣2 萬元計算,最高以10 萬元為限。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前項第2 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同一災害中,已領取其他單位核發之災害救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第六條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第七條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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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救助種類及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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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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