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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多網發布訊息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經濟部/108 年 11 月 05 日修訂)
發布單位:
公用事業科
分 類: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09-06-29
詳細內容:
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
修訂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一、 依據
「經濟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暨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
二、 目的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
施,防止災害擴大。
(二)災害搶救過程中,持續將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
形,彙整陳報,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
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範圍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
(二)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1、工安衛生災害
(1)發生爆炸、火災、危害物質之洩漏或運輸事故等災
害。
(2)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災害。
2、生產事故
(1)電力事故,如放射性事故、限電事故;核能、燃煤
、燃氣機組、協和、尖山、塔山及珠山電廠燃油機
組跳機事故(以上機組均含因燃料供應事故致跳機)
;變電所或輸電線路事故引起停電、配電饋線全停
事故逾1小時以上、重要用戶(由台電公司自行訂定
)停電。
(2)油、氣事故,如煉油廠1座以上工場緊急停爐、液
化天然氣廠無法於1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氣。
(3)供水事故,如區域或局部地區停水達8小時或影響
供水戶達1萬戶(含)以上者。
(4)造成營運重大損失之事故。
3、環境影響事項
事業單位或施工單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洩
漏而造成污染事實者。
(2)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引起社會關切,正醞
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員、財物損失者。
4、勞資爭議事項
(1)勞資爭議已(將)嚴重威脅事業正常運作。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5、其他重大事件
(1)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者。
(2)影響事業形象者。
(3)經媒體採訪、可能報導或刊載者。
(4)民眾有醞釀陳情、抗議及圍廠(場)等情事者。
(5)觀光地區、專用鐵路、影響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6)其他涉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三點
災害範圍所列非經濟部主管災害,而造成事業損失
者。
四、通報聯繫作業(如附流程圖)
(一)災情蒐集
各項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主管
應迅即動員,並透過業務系統,確實且即時掌握攸關資訊
。
(二)第一時間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之災害:
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就所掌握之災情,依行政院所訂「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附表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覽表研判等級,填妥「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表」
(如附表1),迅即通報:
(1)丙級狀況(未達甲、乙級狀況者)或於本速報程序
災害通報範圍內,但「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未
訂規模者,於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
班時間並加傳通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2)乙級狀況(災情造成中度損害,可由經濟部所屬機
關應變處理者)應於災害發生15分鐘內由事業主持
人先行以電話或網路社群(如本部災害及急要事故
通報Juiker群組,參考格式如附表2)報告國營會
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主任秘書、部次長,並於
30分鐘內就所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電
傳經濟部部次長室、主任秘書室、經濟部研究發展
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國營會相關組,或其他另
經通知之電傳號碼。
(3)甲級狀況(災情造成重大損害,可能涉及跨部會事
項者),除前項通報外,並由各事業總公司主管層
級負責通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
之政務委員、秘書長、政務副秘書長、常務副秘書
長、發言人、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新聞傳播處處
長、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並於30分鐘內電傳所
掌握的狀況及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2、經濟部所屬事業主管業務範圍內之其他緊急事件:
於1小時內電傳通報國營會相關組,下班時間並加傳通
報國營會保警小隊。
3、不論災害等級,若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者
,事業主持人應立即以電話或網路社群陳報國營會相
關組組長、執行長、副主委及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秘書室新聞科、主任秘書及部次長。
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達甲、乙、丙
級災害規模,或造成油氣洩漏、火災、人員傷亡、大
區域停電者,均請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消防局。
5、另如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
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6、除前揭通報外,本程序未規定者,其他主管機關如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7、另災害或緊急事件造成人員或設備損失,請通報經濟
部政風處。
(三)持續彙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密切掌握相關災情演變及處理情形
,持續彙報國營會與有關單位及人員。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經濟部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為
配合其運作,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定時彙整災害處理資
料,傳真國營會,期間如有重大發展,隨時陳報。
3、風災、震災等天然災害之災情彙報,經濟部所屬事業
應指定專責單位定時彙整(或於恢復上班日10時前)
,傳真國營會。
(四)橫向聯繫通報
1、經濟部所屬事業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或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2、災害發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
地方政府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五)發生重大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或工安
、污染事故,國營會得視災害影響情形,請該事業儘
速陳報災害處理報告。
五、業務聯繫窗口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應建立24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
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二)「行政院速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表」、經濟部及本會速
報電話及傳真號碼請於國營會災害防救網頁內鍵入密
碼後查閱。
六、各事業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情節重大者,依相關人
事法規予以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並
由經濟部國營會列入年度考核。
七、本速報程序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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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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