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經濟部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經濟部
多網發布訊息
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經濟部/99年12月24日修訂)
發布單位:
公用事業科
分 類:
經濟部
發布日期:
109-06-16
詳細內容:
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旱災,指因久旱不雨,且旱象缺水持續惡化,無法有效調配供
水因應,所產生之災害。
本標準所稱救助,係為給付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慰助金。
前項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農田之受災救助。
二、魚塭之受災救助。
第 3 條
旱災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且須翻耕整地者。
二、魚塭受災致無法養殖,且須整池改善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住民保
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魚塭,指經營漁業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
塭,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第 4 條
旱災災害查報,以村 (里) 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 (里) 長、村 (
里) 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地方農政等相關單位,切實勘查
發生之時間、區域、種類及原因並填具災情報告書;鄉 (鎮、市、區) 公
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有
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 (鎮、市、區) 公所通知受災者配合勘災;但經通
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救助。
第 5 條
旱災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農田:以半公畝為單位,每半公畝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未達半
公畝者不予計算。
二、魚塭:以半公畝為單位,每半公畝發給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未達半公
畝者不予計算。
第 6 條
旱災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農田受災救助金:由農田耕種人具領。
二、魚塭受災救助金:由魚塭養殖人具領。
前項耕種人或養殖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須檢具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第 7 條
旱災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發給;所需經費
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8 條
旱災災害農田已領取政府休耕、轉作之補助或已依相關法令領取補助或補
償者,應扣除已領取之補助及補償,救助其差額。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5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