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多網發布訊息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作業規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100年6月8日修訂)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發布日期:
108-11-28
詳細內容:
一、相關法規: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二、目的:
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事先簽訂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方式
,俾於處理災害規模超過自有能力或資源時,能迅速應變,有效整合
資源,提昇應變效能,防止災害擴大,減低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或結合以下類型,依實際需要選擇適當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相互支援機制,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一)區域型聯防:為有效掌握時間達迅速應變,依鄰近區域可劃分為以
下區域:
1.北基宜: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
2.桃竹苗:包括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中彰投:包括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4.雲嘉南: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
5.高屏:包括高雄市、屏東縣
6.花東: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二)跨區型聯防:為因應人為或天然等因素造成之大規模災害,於前款
區域型聯防範圍內之地方政府皆遭受災情形無法就近相互支援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另行與區域型聯防範圍外鄰近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簽訂跨區型聯防之相互支援協定。
(三)結盟型聯防:除前二款類型聯防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
人口、環境、地理及交通等特性,另行與災害防救屬性較為相近,
物資及人力配置較為近似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相互支援協
定。
四、相互支援時機: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
(二)直轄市、縣(市)受災地區因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及交通狀況等因
素,需由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援始得即時有效進行搶救或
控制者。
五、聯繫協調單位:
(一)平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直轄市、縣(市)政
府災害應變中心。
六、相互支援內容:
(一)人命救助及災害搶救。
(二)醫療及傷病患運送處理。
(三)救災人力、車輛、機具、器材等救災資源之支援。
(四)安全警戒及維護。
(五)災民收容。
(六)物資救濟。
(七)消毒防疫及污染防治。
(八)其他協助災害防救事項。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應填載申請表(如附表),時間急迫時,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
提出,申請表另行補送。
(二)申請表應列明請求支援內容,項目如下:
1.裝備、器材、車輛及物資等之品名及數量。
2.支援人力之類別及人數。
3.支援區域或地點及抵達建議路徑。
4.預估支援期程。
5.其他需要支援事項。
(三)接獲受災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援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
府聯繫協調單位就申請內容,應即速連繫權責單位進行支援作業整
備,同時陳報直轄市、縣(市)長。
八、支援單位報到規定:
支援單位由直轄市、縣(市)長指派帶隊官率隊向受災地區指揮官報
到,執行交付任務。
九、支援單位之後勤補給:
支援單位之食宿、通訊及交通後勤補給事宜,應自行維持至少七十二
小時。
十、經費負擔:
(一)支援單位得就支援救災費用,檢具相關單據,向申請支援單位要求
負擔。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相互請求支援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依災
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若有不敷之情況,得依中央
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辦理。
十一、訓練:
為利相互支援協定所定各項支援項目順利進行,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辦理各項演習訓練。
十二、相互支援協定: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作業規定,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作業規定所簽訂之協定,一份送行政
院備查,並自存一份。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作業規定.PDF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2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2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