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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多網發布訊息
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作業規定 (內政部/110/03/18 修正)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內政部消防署
發布日期:
111-01-26
詳細內容:
一、依據: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一項第六款: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就訊息發布事項訂定細部作業規定。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七○ 二一九四三五號函:同意本部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重大災害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緊急警報。
(三)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院臺忠字第一○九○一九九一四七號 函頒「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發布作業指引」。
二、目的: 為於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災害發生初期或中央災應變中心開 設期間,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且將危及民眾生命或巨大財產損失時 ,能立即透過發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以下簡稱 CBS)訊息,通 知民眾立即採取緊急應變作為及相關措施,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特 訂定本規定。
三、發布 CBS 訊息之時機:
(一)本部主管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發生 初期或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期間,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且將危 及民眾生命或巨大財產損失,其災害區域涉及海域或跨越二個以上 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且災情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無 法因應,主動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發布時。
(二)各機關(單位、團體)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 規定進駐應變中心任務項目,本於權責優先辦理相關 CBS 訊息之 發布,非屬上開項目之整合性、複合性內容,須由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緊急發布時。
四、發布 CBS 訊息之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以上開設期間: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且將危及民眾生命或巨大財產損失時,由 指揮官直接下令,或由參謀群組 - 幕僚參謀組視災害之規模、 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召開功能分組會議 決議後,陳報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訊息,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 頭報告後執行,書面資料後補。
2.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訊息後,由本部幕僚參謀組成員填具本部 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訊息發送申請書(如附件一) ,送指揮官核定(必要時得以口頭請示方式為之)後,交訊息群 組-網路資訊組辦理。
3.網路資訊組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本部消防署訊 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 MSP)並由本部消防署小組長以上人員確 認後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訊息群組 - 新聞發布組將訊息及民眾諮詢 服務 Q&A(如附件二)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本 部消防署官方網站或其他社群媒體。
(二)重大災害發生,尚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以上開設之應變初 期: 1.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時:
(1)由本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平日輪值災情監控小組參謀 組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指示,填具本部主 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訊息平日發送申請書(如附件 三),報請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報告本部消防署署長後,請 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訊息。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訊息,並由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核定 後,交平日輪值災情監控小組資通組員辦理。
(3)資通組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MSP 並經災 情監控小組小組長確認後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資通組員將訊息及民眾諮詢服務 Q&A(如 附件二)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本部消防署官 方網站或其他社群媒體。 2.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由參謀組 - 幕僚小組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 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應變小組指揮官 指示,填具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訊息平日發 送申請書,報請應變小組指揮官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訊息 。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訊息,並由應變小組指揮官核定後, 交參謀組-資通小組人員辦理。
(3)資通小組人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MSP 並 經小組長確認後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資通小組人員將訊息及民眾諮詢服務 Q&A (如附件二)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本部消防 署官方網站或其他社群媒體。
五、訊息誤發應變處理機制:
(一)事件通報程序: 當發現訊息內容錯誤、發布範圍有誤或非依原有設定發布訊息時, 由前述發布程序相關人員立即會同,向上級層層進行通報,告知事 件狀況、影響範圍及初判原因。
(二)事件影響之範圍及損害評估: 誤發事件發生後,由資通小組人員透過 MSP 發布作業管理功能查 看發布帳號、訊息內容、發送範圍點位半徑或行政區域、起迄時間 等,確認影響範圍同時進行損害評估。
(三)事件發生或知悉其發生時,損害控制及復原作業: 由資通小組人員透過 MSP 發布作業管理功能,中止發送訊息並取 消原 CBS 訊息。
(四)事件調查及處理作業: 確認每一步驟人員及系統有無遵照發布標準作業流程,以找出執行 上之錯誤點。
(五)事件根本原因分析: 依事件調查結果進行整體流程及系統檢討,並進行修正。
(六)媒體(發言人)回應機制: 將評估事件的影響範圍及損害,通報應變中心指揮官(未成立時通 報本部消防署署長),並透過相關媒體平台(災害情報站、官網、 臉書社群、LINE 群組等)發布新聞稿、澄清稿,必要時召開記者 會統一對外說明、更正。
六、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所屬機關(單位)依規定敘 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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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發送申請書.PDF
民眾諮詢服務.PDF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平日發送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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