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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多網發布訊息
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內政部/101年1月31日修訂)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內政部消防署
發布日期:
108-11-27
詳細內容:
一、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
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
其發布時機公告。
三、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依氣象局海嘯資訊發布作業
要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遠地地震海嘯警報:接獲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發布
海嘯警報,預估三小時內海嘯可能到達臺灣時。
2.近海地震海嘯警報: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
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
(二)海嘯警報內容包括:地震發生之時間、地點,可能受海嘯侵襲之警
戒分區有關海嘯波預估到達時間與最大預估波高,及海嘯來襲後,
中央氣象局潮位站實際觀測之海嘯波到達時間與波高。
(三)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
。
四、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時機及內容:
(一)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
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二)警報內容:
1.具語音廣播功能:
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
、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
下:
(1)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
往高處疏散」。
(2)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
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
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五、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
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定
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布海
嘯警報。
(三)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
管制所,並陳(通)報內政部備查。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通知
,書面後補。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防署
通報後,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
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海嘯警報發布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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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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