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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多網發布訊息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內政部/107年12月5日修訂)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內政部消防署
發布日期:
108-11-27
詳細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風災、震災及火山災害: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
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特定模擬區域內各處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
潛藏易致災害機率或規模之預警資料。
二、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前項第二款所定場所之相關資料,指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
第 3 條
風災屬複合型災害,其衍生災害之潛勢資料,各由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辦理公開。
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置於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並將放置地點、查閱方式相關
訊息,公開於主管網站或公布欄。
第 4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
央地質調查所。
第 5 條
前條公開機關應將該管資料公開於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臺,並得以服務
介接或導頁方式提供。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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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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