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階搜尋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回桃園市政府
|
聯絡我們
:::
停班停課
交通運輸
高鐵
台鐵
公車
就醫資訊
急救責任醫院清冊
衛生局
水電通信
停電資訊
停水資訊
通訊資訊
即時災損查詢
緊急避難處所
最新消息
相關連結
災防人員專區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空勤總隊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防部
其他部會
本府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消防局
經發局
水務局
農業局
交通局
環保局
衛生局
社會局
民政局
警察局
其他局處
區公所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中壢區公所
桃園區公所
楊梅區公所
平鎮區公所
大溪區公所
新屋區公所
龍潭區公所
蘆竹區公所
大園區公所
八德區公所
龜山區公所
復興區公所
觀音區公所
:::
目前瀏覽位置:
首頁
>
災防人員專區
>
中央災害防救法規及相關規定
>
內政部消防署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內政部消防署
多網發布訊息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支援空中搜救作業規定(內政部/95年4月11日修訂)
發布單位:
災害管理科
分 類:
內政部消防署
發布日期:
108-11-27
詳細內容: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建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
請本署特種搜救隊 (以下簡稱特搜隊) 支援空中搜救機制,特訂定本
規定。
二、支援工作項目:
非經特搜隊支援,無法有效達成救災、救難等行政作為之目的者,得
向本署申請特搜隊支援,其內容如下:
(一) 各種災害及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二) 山難搜救、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三) 救 (勘) 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四) 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三、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應配合事項:
(一) 平時:將所屬經本署訓練合格之聯合搜救人員及裝備 (包括救生吊
掛、頭盔、救助鞋、無線電、GPS 等執行空中搜救任務應勤裝備)
造冊管理,並將其中人員名冊報本署 (特搜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備查。
(二) 災時:
1.優先集結經本署訓練合格之聯合搜救人員,進行第一梯次出勤,
若時間緊急或第一梯次出勤未能有效執行,得向本署申請特搜隊
。
2.指派副大隊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官,與所屬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保持聯繫,並受理直昇機機組人員降落報到,如搶救時效
緊急或現場無法降落,則受理直昇機機長以無線電進行報到及協
調搜救模式。
3.協調相關機關 (單位) 維持直昇機起降場地淨空及週邊人車管制
。
4.於特搜隊支援任務完成後,接辦後續搜救事宜。
四、申請程序: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昇機協助災
害搶救,並需特搜隊支援時,於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
申請表」應於備註欄註記「需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支援」並敘
明原因 (如附件 1) ,經該機關首長核章後,傳真本署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審查派遣。
(二) 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申請,敘明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
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電話號碼;惟書面資料應儘速補送本
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五、審核程序:
(一)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傳真之申請
表或口頭申請時,應即依申請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
(二) 任務非屬必要或無法出勤支援時,應儘速告知申請機關。
六、派遣程序: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申請並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內政部空中勤務
總隊,並派遣特搜隊儘速出勤。
七、支援原則:
(一) 人命優先原則:生命危急案件,優先派遣。
(二) 緊急優先原則:時效緊急事故案件,優先派遣。
(三) 合適勤務原則:依勤務需求及搭配機種考量,決定是否派遣特搜隊
支援勤務。
(四) 支援勤務原則: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於第一時間無法有效搜救
時,始申請特搜隊支援。但情形特殊或時間緊迫者,得直接申請特
搜隊支援。
(五) 快速就近原則:以時間因素及地點考量,派遣適當分隊 (駐地) 支
援。
八、第六點所定之派遣,其內容應包括:
(一) 勤務種類、性質與規模。
(二) 執勤時間、地點 (座標) 。
(三) 人力、機型及數量。
(四) 通信頻率。
(五) 管制起降場地單位。
(六) 現場受理報到單位 (人員) 等相關資料。
(七) 其他相關目標區資料。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相關附件: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doc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odt
相關圖片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3
地址:330206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TEL:03-3322101 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2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民眾如有市政問題,歡迎多加利用1999專線洽詢;桃園市境內民眾請撥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3-2189000
版權所有 © 桃園市政府 Copyright 2010 Taoyuan City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