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補助單位(或團體)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連結)。2. 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連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連結)
1.申請補助單位(或團體)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機關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連結)。
2. 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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