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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2年度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暨住宅地震保險與作業人員講習會

  • 發布單位:使用管理科

我國內政部於民國89 年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 ,特制定 災害防救法 ,並依上開法規第27條第4項於民國 98年訂定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共同建置評估人員名冊及資料庫,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動員演練。再依上開辦法,訂定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計畫係為於災害發生後,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短時間內針對受損建築物之損害程度進行初步緊急判定 。又鑑於民國 89 年 921 大地震後,房屋地震保險理賠比率甚低,民眾災害防救意識抬頭,我國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將住宅地震保險納入各財產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之保險項目, 同時災害防救項目日趨完整,除針對官方演練及救災外,提倡備而不用之觀念,配合民間機構推廣住宅地震保險之重要性。本次講習會依上開辦法及規定 ,除法規規定開辦演練及培訓課程外,並配合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推廣 住宅地震保險故開辦此次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組訓暨住宅地震保險與作業人員講習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