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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廣播法第39條、第40條。

  • 發布單位:新聞聯繫科

第 39 條

1.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1.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2.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3.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