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1.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2.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1.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2.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3.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