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區里系統災害防救工作執行措施
104年04月30日訂定
壹、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
貳、任務:
本市各區公所應由民政單位於「平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及「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時」,分別辦理以下工作:
一、平時:
(一)建立各里災情查報人員名冊:(如附件一)
1.查報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建檔。
2.查報人員之建置,除現有之里長、里幹事外,得將鄰長及熱心志工等人員一併納入。
3.平日應建立災情通報及追蹤機制,於災害期間訂定查報人員之災情回報時間,逾時如未回報應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查明原因,以確保通報管道之暢通並掌握查報人員動態。
(二)校核危險潛勢區域人口(保全戶)名冊:
1.每年應校核保全戶名冊,確認資料之正確性,並告知保全對象避難收容場所之相關訊息。
2.平日即應確實掌握危險潛勢地區弱勢人口名冊(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遇有撤離時機,優先協助其撤離。
(三)辦理防災相關訓練:
每年應於防汛期前,針對里長、里幹事至少辦理1次災情查報訓練,並填具訓練成果一覽表(附件二)及檢附訓練相關資料(實施計畫、授課教材、簽到表、相片等)函報本府。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作業流程圖、體系架構圖,如附件三、四)
(一)整備會議:
災害應變中心一旦成立,應立即邀集編組成員召開防災整備會議,並啟動區里防災系統。
(二)檢視通訊設備並保持通訊暢通:
1.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應責成轄內里長及里幹事保持各項通訊設備暢通,以利緊急時聯絡,里辦公處如有無線電通訊設備,應測試設備是否堪用。
2.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災害警戒期間,得以抽測方式了解轄內里辦公處通訊情形。
(三)進行防災宣導(颱風時):
遇颱風災害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應督導轄內里辦公處加強防颱整備宣導,里辦公處得運用公告欄、跑馬燈、網站、廣播系統…等管道進行宣導。
(四)執行災情查報、通報:
1.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於災害期間應督導所轄各里系統執行災情查報、通報工作,各里查報人員需隨時掌握轄內易致災地區現況,一有災情立即通報。
2.查報人員如遇通訊中斷,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
(五)執行疏散撤離:
1.遇有疏散撤離之情況,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應指示里長、里幹事等會同警政、消防人員針對住戶進行疏散撤離工作,告知及引導民眾前往避難收容地點,並統計撤離人數(含自行撤離人數)。
2.疏散撤離時,應以弱勢人口(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患等)為優先處理對象。
3.撤離人數之統計,應由各區災害應變中心透過應變管理相關資訊系統(EMIS或EMIC)填報。(撤離人數統計表,如附件五)
4.有關區里執行疏散撤離之工作事項,請參照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以院台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之「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圖」、「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辦理(如附件六、七)。
三、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時:
(一)執行災後市容查察:
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時,各區公所應督導區里系統查察轄區情形,針對各項公共設施之損壞如:路樹倒塌、路面破損、水溝淤塞...等情形,通報權責單位處置。
(二)協助災民生活安頓:
如有受災民眾,各區公所應責成里辦公處協助災民申請相關社會救助,以安頓其生活。
參、災情查報項目:
有關前項「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依「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規定,災情查報項目如下:
一、人員傷亡、受困情形。
二、建築物損壞情形。
三、淹水情形。
四、道路受損情形。
五、橋樑受損情形。
六、疏散撤離情形。
七、其他受損情形。
肆、附件:
一、本市各區災情查報人員聯絡名冊。
二、本市各區災情查報訓練成果一覽表。
三、區里民政系統災時運作流程圖。
四、執行災情查報、通報體系架構圖(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離人數統計表。
六、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圖。
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事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