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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4 年 09 月 01 日公布)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桃園市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10402292821號令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天然災害發生時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下簡稱救濟物資)供應斷絕,致民眾生活陷入困境,落實執行救濟應變措施,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特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依轄內交通特性,區分下列三級儲存原則,預存救濟物資:
(一)山地及孤立地區:指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救濟物資以十四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農村及偏遠地區:考量主要道路於災害發生後搶通復原所需時間,救濟物資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另定糧食安全存量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用品備災。
(三)都會及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以二日份之非食品類民生用品為安全存量,並得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提供之。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救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義務。
各區公所儲備之安全存量需包含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保全對象範圍由各區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三、救濟物資之儲備及供應原則如下:
(一)糧食: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3、其他糧食,如泡麵、罐頭、嬰兒及成人奶粉、餅乾口糧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二)民生用品,如照明設備、電池、食用油、鹽、醬油、帳篷、睡袋、衣物、棉被、毛毯、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等,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救濟物資之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取得及準備災區災民所需救濟物資。
(二)各區公所應於平時指定專人將救濟物資分送至各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妥善管理。
(三)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時,應依前點之供應原則發放救濟物資或民間贈物資,其運補日數由各區公所依災區狀況決定。
(四)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各區公所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五、救濟物資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救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由各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定期盤點及檢查保存期限。
(二)救濟物資由各區公所運用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各區公所應於救濟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已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救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報廢及銷毀等作業,各區公所應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製作報表並報本府社會局備查。

六、本府社會局得隨時檢查各區公所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必要時得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