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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衛生局107年5月)

  • 發布單位:醫事管理科
  • 資料提供單位:衛生局

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107 年 5 月
壹、依據
一、 災害防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二、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三、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貳、目的
一、 統籌整合防疫資源以利調配運用
二、 執行全方位防疫應變策略,強化災害預防措施
三、 即時控制傳染病,避免疫情擴散,減輕民眾生命財產傷害與損失
參、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一、 任務
(一) 整合本市生物病原災害防救相關防疫資源與權責單位,有效協調與
明確分工,迅速執行各項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措施。
(二) 即時掌握最新疫情動態。
(三) 透過疫情的蒐集、評估及分析,提供防疫應變策略之擬定。
(四) 緊急調度救災人力與物資支援事項。
(五) 其他防疫救災事項。


二、 開設時機
(一) 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有擴
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彙報市
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衛生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處進駐作業。
(二) 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類型及災害規模,成立「生物病原
災害應變中心」或「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三)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依傳染
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需統籌指揮、調集
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得成立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成立。
(四)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
(五) 在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各區若發生傳染病流行之
虞,得先啟動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前進指揮所,以防範
疫情擴大。
三、 進駐單位與功能群組成
(一) 衛生局依生物病原災害特性、規模、所需之防疫作為及相關分工單
位,規劃進駐單位,並提報市長同意。
(二) 衛生局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與開設地點。
(三) 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指揮官,綜
理本市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二位副市長兼任副指揮官,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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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指揮官處理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指揮官不在場或未到達
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衛生局局長。
(四) 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指揮幕僚群、計畫群、作業群及後
勤群等,各群設置群長一名,指揮幕僚群群長由秘書長兼任、計畫
群群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作業群群長由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
任、後勤群群長由社會局局長兼任。
(五) 指揮官依疫情嚴峻程度及防疫策略所需,參照架構圖(附件 1)各
功能群組指派與機動調整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單位與人員之
規模,並得彈性啟動功能性編組或增派其他局處單位派員進駐。各
功能性編組之成員,由權責單位依需要,派遣相關人員進駐;各群
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
位派員參與運作。
(六) 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架構圖詳如附件 1、桃園市生物病
原災害應變中心群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2、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
變中心各組單位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3、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功能群組各單位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4、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表詳如附件 5,以及附件 6 桃園市生物病原
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四、 作業程序
(一) 本市有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之虞,需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由
衛生局負責陳報市長同意後成立。


(二) 由衛生局依簽奉市長核可之「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傳真用
單」 (附件 7),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與指定開設地點(應
變中心開設地點以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為主,若無法進駐該處時,
由衛生局擬訂建議開設地點,提報市長同意後再通知本府相關防救
單位進駐)。若生物病原災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
長,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三) 視生物病原類型及規模,衛生局依市長裁示協助通知發生生物病原
災害之行政區,開設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區級生物病原災
害應變中心於規定時間內將進駐人員簽到表(附件 8)傳真至市級生
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備查,如未成立市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到勤人員簽到表統一由區公所收存備
查。
(四) 由選定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處所之轄管單位,協助提供市級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所需之空間、電腦、通訊、視訊等
設備。
(五) 本府相關防救單位派駐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人員,如無不
可抗力情況,應於規定通知時間內抵達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作
業。
(六)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由衛生局協助進駐人員辦理簽到
(退)事宜,而各單位進駐後應落實「工作交接」事宜,並由研考
會及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督考。
(七)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之成立訊息及有關疫情處理情


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衛生局負責;一級開設後之成立訊息及有關疫
情處理情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八) 各防救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
瞭解災情影響程度與範圍,及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並指示
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衛生局記錄後,通報相關防救單
位及各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行,並追蹤辦理情形。
(九) 運作時間:一級開設時期為二十四小時運作,二級開設每日值勤時
間則為 8:30 至 18:00,但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與防治應變之需,機
動調整。
(十) 進駐人員:
1.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各進駐單位至少派遣一名對防
疫救災業務熟悉之承辦人員進駐。
2.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各進駐單位派遣專員、技正或科長
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五、 工作會報
(一)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運作後,每日召開一次會報,會議
召開時間視疫情模式而定,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狀況機動調整。參
與會議成員須由技正(專員、視察)以上層級出席,並能代表該局處
做出相關決策。
(二)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於每
日固定時間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能群組負責單


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工作報告,然參與會議成員須由科長以上層級
出席,並能代表該局處做出相關決策。
(三) 會議主題涉及相關防疫策略決策時,可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列席
提供意見。
(四) 會議得採現場、視訊或電話會議等方式進行。
(五) 會議準備及會議紀錄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衛生局)負責行政作
業。
(六) 為增進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決策執行效率,相關協調工作得以
電話或電子郵件處理。
六、 防疫動線規劃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生物病原類型如為飛沫傳染疾病,進駐人員之動線需遵守「桃園市
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因應飛沫傳染疾病感染控制作業規範」( 附件 9),
且進駐前需每日填報「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工作人員自我
健康檢核表」(附件 10)。


肆、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生物病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
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二、 撤除時機:生物病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時,報請市長核定後撤
除之。
伍、防疫作為之記錄
一、 衛生局彙集各功能群及功能組所建立之作業流程及相關因應機制
等,俾供爾後作業之檢討與參考。
二、 重大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衛生局應會同本府機關檢討災害應變措施
之得失、復原重建之進度、災害防救工作之改善方式及相關具體建
議,作成報告書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陸、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注意事項
一、 依據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 任務編組隸屬
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區前進指揮所。
三、 成立時機及地點
(一) 在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各區若發生傳染病流行之
虞,視疫情需要應先啟動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以防範疫情
擴大。
(二) 或依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命令,啟動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通知轄區相關單位進駐,視疫情需要於疫情現場擇定合適場
所設置區前進指揮所。
(三) 區前進指揮所現地(場)指揮官由區指揮官(區長)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