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空難)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表(交通局/108年6月21日修訂)

  • 發布單位:公共運輸科
  • 資料提供單位:交通局

減災整備階段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工作項目 權責單位 備註
減災整備階段 平時減災工作 依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等與各單位業管災害減災相關計畫辦理 交通局
區公所
平時整備工作 依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各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等與各單位業管災害整備相關計畫辦理 交通局
區公所
災前準備 1.救災能量、設備盤點與測試
2.兵力預置
交通局
區公所
國軍單位
災害應變階段
應變流程 工作項目 權責單位 備 註
一、警報發布
(災情查報)
因空難災害屬性係突發性狀況事件,無法預測預警,倘是項災害發生時,透過災害現場第一線機關(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或相關新聞媒體確認釐清後,由交通局彙整相關資訊請本府災害應變中心個功能群組,協助發布即時災情資訊。 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新聞處等相關單位。
災害防救辦公室
二、資訊收集與研判 資訊蒐集與處理
災情資訊通報機制
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新聞處等相關單位。
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與運作
災害應變中心宣布空難災害一級開設時: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交通局 符合一級災害開設條件時。
四、系統專案設定 設定EMIC專案名稱,提供各單位災情登錄及回報。 交通局於災害應變中心值班主管。
五、災情查報 災情查報與通報
災情緊急處置
消防局
警察局
民政局(區公所)交通局
六、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檢核表(請參考附件範例擬訂)
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一級開設:
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交通局
災防救辦公室
執行事項 受災區域管理與管制 警戒區域劃設
社會秩序維持
交通管制
緊急運送
障礙物處置
工程交通組
主辦機關:工務局
防救治安組
主辦機關:消防局
緊急動員與災害搶救 災害現場人員車輛之派遣
跨縣市支援
國軍支援
民間支援
防救治安組
主辦機關:消防局
支援調度組
主辦機關:民政局
避難疏散及緊急收容安置 避難疏散通知
避難疏散作業方式
受災區域之民眾輸運及運輸器材規劃
緊急安置計畫
收容救濟組
主辦機關:社會局
急難救助及後續醫療 急難救助作業
災害救助金發放
急難救助
後續醫療服務
收容救濟組
主辦機關:社會局
行政財務組
主辦機關:秘書處
維生應急與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維生應急物資供給
設施、設備之緊急修復
收容救濟組
主辦機關:社會局
農工能源組
主辦機關:經發局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災情發布與媒體聯繫
防救災電台功能發揮
停班停課發布
新聞處理組
主辦機關:新聞處
計畫督考組
主辦機關:研考會
罹難者遺體處置 罹難者相驗
罹難者處理
辦理機關:
民政局、警察局
二次災害之防止 火災
消毒防疫處置
廢棄物處置與回收
危險建築物與設施處置
防救治安組
主辦機關:消防局
醫療環保組
負責機關:衛生局
工程交通組
主辦機關:工務局
其他 特殊災害應變機制
復原階段
復原流程 工作項目 權責單位 備註
擬定災後復原基本方向 災後復原重建綱領 辦理機關:
都發局、原民局、交通局、工務局、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經發局、環保局、區公所
災後復原重建計畫 辦理機關:
都發局、地政局、原民局、工務局、社會局、警察局、農業局、水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教育局、經發局、區公所



緊急復原 災情勘查與管理 辦理機關:
工務局、社會局、農業局、水務局、教育局、交通局、文化局、經發局、都發局、區公所
災情狀況緊急處理 主辦機關:區公所
災後復建必要財政因應措施 災後復原重建必要金融措施 辦理機關:
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主計處
稅捐之減免或緩徵 主辦機關:地方稅務局
受災害市民之負擔減輕 辦理機關:
財政局、經發局、社會局、勞動局、勞保局桃園辦事處
災民慰助及補助措施 災後復建政策之宣導與輔導 辦理機關:
社會局、財政局、法務局、警察局、交通局、勞動局、地政局、教育局、都發局、地方稅務局、經發局、研究會、區公所
受災證明書及災害救助金之核發 辦理機關:
社會局、都發局、工務局、區公所
捐款及捐贈物資之分配與管理 主辦機關:社會局
受災民眾之安置 辦理機關:
社會局、都發局、原民局、社會局、區公所
災後環境復原 災區防疫 主辦機關:
衛生局、環保局
廢棄物清運 主辦機關:
環保局、衛生局、工務局
災害後環境污染防治 主辦機關:環保局
基礎與公共設施復原重建 公共建築物復原重建 辦理機關:
秘書處、工務局、都發局
土木工程及設施復原重建 主辦機關:工務局
防洪排水設施復原重建 辦理機關:
水務局、工務局、環保局
道路、橋梁及社區邊坡之復原重建 辦理機關:
水務局、工務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桃園捷運公司、農業局
產業復原與振興 產業復原 辦理機關:
經發局、農業局、衛生局、環保局、都發局、地政局、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原民局
產業振興 主辦機關:
經發局、農業局
受災民眾心理醫療及生活復健 受災民眾生活重建之協助 辦理機關:
社會局、工務局、教育局、民政局、警察局、衛生局、勞動局、經發局、環保局、都發局、地方稅務局、區公所
衛生保健、防疫及心理輔導 辦理機關:
衛生局、社會局、環保局、農業局
其他 特別災害復原重建對策 請依特殊災害復原重建補充

填寫說明:
請各災害主管機關依照本表範例格式制訂權管災害之防救標準作業程序:
一、紅色字體項目,請依權管災害填寫。
二、其餘各階段流程內容與工作項目得視權管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