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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防汛沙包發放及回收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105/12/28修訂)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水務局

桃園市政府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府水雨字第1040053699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府水綜字第1050057391號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防汛專用砂包之整備作業、發放領用及回收處理事項,並避免影響生活環境,及維護資源再利用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工作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辦理,本府水務局協辦。
三、每年防汛專用砂包袋及砂料之購置,由各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並應自行雇工或以其他方式裝填防汛專用砂包,以完成整備工作。
四、防汛專用砂包經各區公所認定有必要時,得於下列時機發放: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且預測颱風未來路徑將影響本市。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豪雨特報。
(三)發生其他非屬前二款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經本府水務局通報應行發放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各區公所應規劃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預置地點,並於發放前公布領取時間及地點。前項領取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眾安全且方便領取為原則。
六、防汛專用砂包應由里長依各里所需數量向各區公所請領。但遇有情況急迫情形,得由民眾直接向各區公所請領之。
前項請領數量以每戶十包為原則。
各區公所應依實際請領情形製作砂包流向清冊。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汛期開始前一個月整備防汛專用砂包,其數量不得低於前一年度發放總量之三分之二。
依前項規定應整備之砂包數量低於三百包者,以三百包計。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過後,各區公所應清查防汛專用砂包整備數量,並適時補充,以因應防汛整備需求。
前項清查結果應由各區公所作成統計資料,並提報本府水務局備查。
八、防汛專用砂包不敷領用或無法支應時,各區公所應儘速通知開口合約廠商製作,必要時得向本府水務局、本府建築管理處或本府養護工程處申請支援調配。
九、各區公所於颱風、豪雨災害期間應依防汛專用砂包發放情形,於每日零時、十三時及十七時前,向本府水務局回報領用數量。
十、各區公所應配合宣導民眾防汛專用砂包正確回收觀念,以降低公害及減少社會成本。
十一、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協請轄區里辦公室公布防汛專用砂包回收預置地點及時間,供民眾自行堆置,再由各區公所統一載運回收。
前項回收地點以不妨礙交通、公共安全且方便堆置為原則。
十二、防汛專用砂包未能回收或遭棄置者,應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或各項公共設施管理、清潔維護機關協助清除。
十三、各區公所應妥善管理防汛專用砂包,其保存地點應備有帆布或其他遮蔽物加以覆蓋,並避免直接日曬。砂袋有破損、劣化或砂料硬化之情形,應立即汰換。
十四、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統計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及回收數量,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府水務局備查。
十五、各區公所購置整備之防汛專用砂包及回收所需經費額度,應設算編列於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內。
十六、各區公所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確實辦理,本府將視執行成效,依下列規定予以獎懲:
(一)各區公所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未達百分之五者,應於汛期前加強回收,由本府水務局依回收結果移請各該區公所列入年度績效考評。
(二)各區公所年發放數量逾五百包且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者,核予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三)各區公所年發放數量逾五百包且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者,核予業務課室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四)各區公所年發放數量逾五百包且年度防汛專用砂包回收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核予業務課室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小功一次。
十七、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