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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消防局/110年9月7日修訂)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資料提供單位:資訊科技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

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災害防救

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三)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之規劃與推動。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執行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

任三人,由本府秘書長、消防局局長及水務局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

理災害防救相關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管理及執行本辦公室相關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資通管考組及調查復原組,各

組之業務分工如附表。並置組長四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各機關人

員調用或派兼。

調任或派兼人員應熟稔所屬單位之相關業務,其服務期間受本辦公室

指揮監督。

五、本辦公室應每季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本府所屬各

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或本市災

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學者與會。

各業務分組應每月召開業務會議,協調 、管制各分組成員工作執行

進度。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消防局派員兼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