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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消防局/110年3月23日修訂)

  • 發布單位:消防局
  • 資料提供單位:資訊科技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員至少三十人,由本府秘書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市各區公所、公共事業、軍事機關(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等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